饶河县人民检察院诫勉谈话制度
时间:2017-09-27
来源:饶河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逯凤云
录入:饶河县人民检察院
审核:毛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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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重针对干警在执法办案活动和社会生活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加强沟通,及时进行教育提醒或批评诫勉,使苗头性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建立诫勉谈话制度。
第二条勉励性谈话对象:干警职务晋升、干部任免、轮岗、交流或获上级表彰的。
第三条 告知性谈话对象:干警在职务晋升、年度考中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在外借工作或与对外联系交流中被外系统评价一般或较差的。
第四条告诫性谈话对象:干警在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被举报或投诉有一般性错误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职责的。
第五条 勉励性谈话、告知性谈话均由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政工科负责人谈话并通知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工部门协助勉励性谈话和告知性谈话;纪检监察部门协助诫勉性谈话。谈话内容有关部门应记录。
第二条勉励性谈话对象:干警职务晋升、干部任免、轮岗、交流或获上级表彰的。
第三条 告知性谈话对象:干警在职务晋升、年度考中被评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在外借工作或与对外联系交流中被外系统评价一般或较差的。
第四条告诫性谈话对象:干警在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问题,被举报或投诉有一般性错误的,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职责的。
第五条 勉励性谈话、告知性谈话均由检察长或副检察长、政工科负责人谈话并通知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工部门协助勉励性谈话和告知性谈话;纪检监察部门协助诫勉性谈话。谈话内容有关部门应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