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部门对信访事项办理的规定
时间:2018-04-27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网站
编辑:逯凤云
录入:饶河县人民检察院
审核:毛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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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一般是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和“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来办理的。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予以登记,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如果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如果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经过两次复核,信访人仍然不服的,信访工作机构将不再受理。
信访工作机构收到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予以登记,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如果信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可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
如果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经过两次复核,信访人仍然不服的,信访工作机构将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