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禁止的六种行为

时间:2018-08-14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网站

编辑:逯凤云

录入:饶河县人民检察院

审核:毛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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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明文规定: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的内容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诬陷他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
信访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对于信访人违反上述规定,将由接待信访的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违反集会游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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