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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微析疑】检察官丁宁:“在诉与不诉之间必

时间:2021-07-26

来源: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网站

编辑:王铭

录入:王璐璐

审核:逯凤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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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感谢丁检察官,细致审查,让我免受起诉,可以回归正常的生活了!”7月19日8点30分刚一上班,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员额检察官丁宁便收到一面写有“明察秋毫,秉公执法”的锦旗。
  这是一起涉油案件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妻子一同送来的。
  2019年11月29日,公安机关在让胡路区喇嘛甸镇繁荣三队一空地处查扣了一辆装有14袋袋装原油的面包车。经查证,车与原油均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所有,原油系从他人处购买。经检斤,该车上原油共计重1.52吨,纯油89.78%,总价值合人民币4978.96元(含税)。2019年12月3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主动投案。
  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以王某某涉嫌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罪移送至让胡路区检察院起诉。
  “此案只是普普通通的一起涉油案件,也算不上是大案,但每起小案都有不同的特点,在罪与非罪、可诉可不诉面前,都是大案件!”据此案承办人丁宁介绍,这看似板上钉钉的案件,在提审时却让她重新进行了审视分析。
  “我在提审时,王某某一直对公安机关认定的数量和原油袋数存有疑议。”丁宁说,王某某一直坚称其存放车内的原油仅仅14袋,每袋重约90斤,共计重0.65吨,并非卷宗中所记的1.52吨。
  如果按照王某某的供述掩饰原油重量为0.65吨计算,涉案原油价值应为2033.85元,而这数额根本达不到当时3000元的立案标准。
  “从公安在现场拍摄的物证照片来看,装载掩饰原油所使用的塑料编织袋规格通常仅能承重百余斤。而若按照1.52吨数量计算,则需要每袋承载量约为217斤的塑料编织袋。而物证中的14个塑料编织袋的容量根本盛装不下,这种认定也是有违常理的。在诉与不诉之间,作为检察官必须‘斤斤’计较!”
  为了查清事实,丁宁一边提审,一边又反反复复查阅卷宗内的证据,并重新对公安机关指控王某某收购1.52吨原油以斤数进行了换算,得出原油重量为3040斤。这些原油至少需要30个编织袋,这与王某某的供述、扣押清单、物证袋装原油照片之间证实的14袋原油数存在着较大差距和矛盾。
  经丁宁多次与公安机关沟通补查进展,公安机关仍无法补正,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形成完整证据链条。
  2021年7月14日,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同时,针对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存在的问题下达了纠正违法通知书。
  当检察官丁宁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王某某的同时,对其进行了训诫,告知其虽然不起诉,但其事实上存在掩饰原油的违法行为,希望其能够改过自新走正路,赚踏实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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